臺北市議會。臺灣光復初期,為奠定地方自治基礎,民國34年12月26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「臺灣省各級民意機。臺灣光復初期,為奠定地方自治基礎,民國34年12月26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「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」 ,並根據國民政府公布的「市參議會組織條例」及「參議員選舉條例」,於民國35年4月15日成立臺北市參議會;參議會雖為民意機關,但在當時僅具諮詢性質而已。民國38年12月7日國民政府遷臺後,地方自治制度並未遵循憲政體制運作,於民國39年4月24日另頒「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」做為在臺灣推動地方自治的依據,該會隨之進入省轄市市議會時期。民國56年7月1日臺北市由省轄市升格為直轄市,迄至第1屆直轄市議會成立為止(民國58年12月25日)為過渡時期,由臺北市臨時市議會踐行職權。但有關直轄市自治的法制並未完備,仍以行政命令-民國56年6月22日行政院訂頒「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綱要」做為直轄市自治的法源。民國83年7月29日「直轄市自治法」公布施行後,臺北市議會在地方自治的立法權、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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